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发起A,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发起C: 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7-14 08:23 点击次数:93
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4年5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749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
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
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
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风
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等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
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
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
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
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
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1部分 绪言
《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3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
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金利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 6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波控回报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
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
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
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
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
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高贵鑫先生,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
学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任高级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历
任副总监、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等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
月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
资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
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
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
私人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
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
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
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
计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
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析
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2019
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行和
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东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
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
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
院实践教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
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 年 7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材料系助教,1987 年 7 月至 1990 年 6 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
游部经理,1994 年 9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 10 月至 2002 年 7 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光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 年 6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
表,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 年 7 月
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
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
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
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
年-2002年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
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
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
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
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
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
负责监察工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
北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
管、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高贵鑫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
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
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
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
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
员。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2009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
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
理硕士。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
博等机构。2010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北京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
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 年 11 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3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于
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
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孟杰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2015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兼基金经理。2020年9月7日至今担任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5月14日至今担任宏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9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崔梦阳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硕士;2020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负责电子、军工行业研究。具备3年基金
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高贵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汪兰英、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
基金经理庄腾飞、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张晓龙、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蔡熠阳、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高贵鑫(主任委员)、孙甜、蔡熠阳、李宇璐、高
春梅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
张晓龙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10.47亿元,同比降低4.15%,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690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805.99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高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2)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4年5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749号
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
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的销售机构名录)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
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
赎回发起份额,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
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九、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
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
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
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
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914.23份。
例2: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全部予
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
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十、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通过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
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
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
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
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C 类基金份额赎 1天-6天 1.50% 100%
回费率 7天-29天 0.50% 100%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5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
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半导体产业相关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
中,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 水平、GDP 增长
率、M2 增长率及变化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合理
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
分超额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半导体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
量,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
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和鼓励半导体产业发展。
本基金对半导体产业的界定包括以下行业的上市公司:
动化软件和集成电路模块。半导体材料分为晶圆制造材料和封装材料,分别用于
晶圆制造和芯片成品的包装、保护与固定。半导体设备分为晶圆制造设备和封装
测试设备,分别用于前道晶圆加工制造和后道封装测试。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是
指,利用计算机辅助来完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制造、封测的大型工
业软件。集成电路模块是指在集成电路设计中,经过验证的、可重复使用且具备
特定功能的模块,通常由第三方开发。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供应商和集成电路模
块供应商分别提供芯片设计所需的自动化软件工具和搭建芯片所需的核心功能
模块,能够帮助半导体设计环节缩短设计周期、降低开发成本。上述涉及的投资
领域包括与半导体材料相关的有色金属、基础化工行业,与半导体设备相关的机
械设备行业,与电子设计自动化和集成电路模块相关的软件开发、数字芯片设计
行业。
以分为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分立器件和传感器四大类。半导体产品生产的主
要流程分为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三大环节。上述涉及的投资领域主要
包括与半导体产品相关的电子行业。
工业电子、光伏组件、航空航天、智能汽车、通信设备、物联网等半导体产业链
下游应用产品为核心业务的上市公司。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半导体产业的涵盖范畴将会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对半导体产业的识别及
认定。
个股选择方面,综合分析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自下而上”分析,严选投资
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①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在成本、经营效率、资源、人才储备、品牌、技术等方面形成的能够为
企业带来比较竞争优势的资源,以及资源的配置与整合方式。
②管理团队
优秀的企业家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搭建的管理团队整体团结稳定,素质较
高,充满激情,能够较好执行公司战略、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控制成本或开拓新
业务。
③市场销售能力和品牌形象
公司建立适合产品或服务特点的营销体系,整体销售能力较强。公司的品牌
形象和市场美誉度较好。
④公司治理机制
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
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
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⑤公司的成长阶段
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看,在初生、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中,我们倾向
于选择处于成长阶段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分享企业“从大到强”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从成长性、研发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对备选股票池中标的公司
进行综合评价,参考选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研发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市盈
率、市净率、市盈率-长期成长(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
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等。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建立投资组合。当行业或公司的基本面、股
票的估值水平出现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
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基本面健康、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
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
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
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
的股指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
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股指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
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
项、第(16)项、第(17)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
益率*1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行业指数,由
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半导体产品与设备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整体
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
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 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以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
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
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日确认利息收入。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或应付利息。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
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
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
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
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
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
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
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16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
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
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
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17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将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中债券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包含现金分红,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
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
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股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此外,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
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
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
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
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
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
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
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
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因巨额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三)暂停赎回;(四)摆动定
价;(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单
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
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的“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持有侧袋账
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
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
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同时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如果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1)在股票市场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
国家颁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
关产业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
是否恰当,基金经理、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
净值情况。
另外,本基金可在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
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
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
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
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e.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
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
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
失的风险。
a.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b.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c.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
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d.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
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宏
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
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
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
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四是本
基金对债券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
无法使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由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存在一定的
作用机制,其将被用来套期保值,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
的潜在原因包括: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标的指数风险
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到期
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之间的
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
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
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
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
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
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
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
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
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
去交易机会。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6)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
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而,
本基金存在无法存续的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第19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
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20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
项、第(16)项、第(17)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约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异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异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其他账户。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
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
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
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而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基金托管人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期货结算账户名
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
据完全一致。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与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业务;
业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21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账单。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 /etrading/
(2)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22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23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24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在基金管理人处。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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